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发病人群是处于生育年龄阶段的女性。患狼疮的女性也可能健康的怀孕,但其在孕期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高于无狼疮者。狼疮患者宜在怀孕之前和期间与医生密切配合,以降低发生问题的几率,应在狼疮得到控制至少6个月之后再尝试怀孕。
一、SLE患者的避孕措施:
SLE患者的妊娠必须是有计划的。所有处于生育年龄的SLE患者都应采取严格的避孕措施。SLE患者可以采取的避孕措施包括宫内节育器、工具避孕、口服避孕药物等。宫内节育器适用于除小剂量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5mg/d)或相当剂量以下)外不服用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口服避孕药适用于病稳定、抗磷脂抗体阴性、无肾病综合征、没有血栓病史的患者,推荐使用以含孕激素为主的口服避孕药。所有SLE患者都可以采用工具避孕,但通常单独的工具避孕达不到严格避孕的效果,应配合其他避孕措施共同使用。
二、SLE患者的妊娠时机:
SLE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考虑妊娠。
1)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6个月。
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mg/d(或相当剂量)以下。
3)24h尿蛋白排泄定量为0.5g以下。
4)无重要脏器损害。
5)停用免疫抑制药物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霉酚酸酯等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妊娠禁忌症:
1)严重的肺动脉高压(估测肺动脉收缩压>50mmHg或出现肺动脉高压的临床症状),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用力肺活量<1升)
2)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或有严重的狼疮病情活动
3)既往有严重的子痫前期或即使经过阿司匹林和肝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的HELLP(以溶血、肝酶升高和血小板减少为特点)综合征
4)心功能衰竭
5)慢性肾功能衰竭
三、SLE患者的产科随诊内容及频率:
在确定妊娠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考虑整个妊娠期间的随诊频率。推荐妊娠28周前每4周随诊1次,自第28周始每2周随诊1次。但由于患者在孕28周后病情变化较快,因此随诊间隔应由产科医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明确妊娠后,需要进行胎儿超声检查,明确胎儿的确切胎龄。产科随访内容包括常规产科检查、血压监测、胎心监测,在妊娠16周后应每月进行1次胎儿超声检查,以监测胎儿的生长情况以及是否有畸形。如果出现胎儿发育迟缓或子痫前期表现,则应该缩短随诊间隔;在妊娠28周后,应每2周进行1次脐带动脉血流检查,监测胎儿血供情况;自28周始,原则上应每2周进行胎儿监测。如有异常可每周进行脐带动脉血流检查和胎儿监测。
参考文献:
[1]曾小峰.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围产期管理建议[J].中华医学杂志,2015,95(14):1056-1057.
修订时间:2022.10
作者:陈建红 审核:李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