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一、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1年1月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获得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http://www.chinanpo.gov.cn/2351/128460/index.html

2020年6月1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获得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3306/content.html 

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企业篇:2018年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见: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个人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取得收入其他抵扣项)*30%